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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交通事故、各種災難及一般治安案件之紀錄、指揮、通報、聯繫及管制。 二、晨報指揮官指(裁)示事項之交辦及陳報。 三、勤務指揮中心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 四、勤務指揮中心月、季及年報表資料。 五、各分局及大隊勤務表之管制。 六、無線電話抽呼及監聽紀錄。 七、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及考核。 八、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九、關於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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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