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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各手冊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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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1條本局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督察長、各課、室、中心…第23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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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