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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內政部主管並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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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第4條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第5條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人才培訓、引進技術等獎勵或補助時,主管…第6條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第7條主管機關獎勵方式如下:一、頒給獎狀、獎牌或獎座。二、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第8條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得準用前三條規定。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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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