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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 第13條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13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項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無於每日終了時,連同填製現金及票券日報表繳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入帳,並通知主(會)計單位。 二、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否與當日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收支月報表,有無經主(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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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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