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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9條

大運會結束後,主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撰寫報告書,其內容應包含籌委會 組織成員、籌備處工作小組名單、參賽單位人員名單、舉辦種類 (項目) 競賽成績、參賽人數統計表 (以參賽單位統計) 、競賽人數統計表 (以競 賽種類統計) 、各客觀項目成績紀錄一覽表及檢討與建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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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