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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文化法人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其硬碟、磁片、光碟、雲端伺服器或以其他硬體所儲存之各種明細紀錄視為會計簿籍,應能於保存期間內定期或隨時按需要以一部或全部印出,並須能以各項會計憑證及財務報告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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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