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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 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一、董事長。 二、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 三、主辦會計人員。 前項記帳憑證,得由董事長授權前項第二款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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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6條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第18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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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