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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一、董事長。 二、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 三、主辦會計人員。 前項記帳憑證,得由董事長授權前項第二款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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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