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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1條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 一 節 財務報告內容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衛生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依本部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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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一、成立宗旨、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二、財務報表經董事會…
「財務報告內容」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附表一)二、營運活動表。(附表二)三、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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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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