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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 第5條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符合
第二條
至前條資格者,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農業金庫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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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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