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29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