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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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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5條
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第六十一條
第三項及
第六十二條
第四項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實施前,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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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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