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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0條

第 九 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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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0條違反第七十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的其他條文

第79條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保險人依前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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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