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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19條

新藥之核價參考品選取原則如下: 一、依解剖治療化學分類系統(Anatomical Therapeutic Chemical cla-ssification,ATC classification) 為篩選基礎。 二、原則上以同藥理作用或同治療類別之藥品為選取對象。 三、若有執行臨床對照試驗(head-to-head comparison) 之藥品,列為重要參考。 四、新藥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認屬第 2A 類新藥者: (一)依選取參考品之同成分規格之原開發廠藥品為核算基準。 (二)核價參考品以最近五年收載之療效類似藥品為主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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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