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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6條

第 四 編 事前審查與特殊審查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請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 前項案件,因急迫需要於報備後未及經審查回復即施行者,應依專業審查核定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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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審查與特殊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62條對於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特殊材料及藥品,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事前審查。第十二條第一…第63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事前審查申請書。二、足供審查判斷…第64條事前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特殊審查案件,保險…第65條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得以網路或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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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