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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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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第2條
保險人應定期公開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 一、依本法
第六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每月應公布之各特約醫院保險病房設置比率。 二、整體性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一)。 三、機構別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二)。 四、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 前項定期公開之資訊,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法令規定應向保險人登錄或備查、醫療費用申報及
第八條
所定資料,並經保險人彙整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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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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