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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第4條

保險人為增訂或修正前二條所定項目,得邀請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就資訊公開之目的、成本效益、可行性及實證醫學進行評選或檢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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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