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第10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保險人於委託期間,因政策變更,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所受之損害。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