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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保險人得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門,就其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分別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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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