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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第28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8條
第 五 章 實地審查
保險人於實地審查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製成審查紀錄,並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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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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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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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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