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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檔案分析審查,符合不予支付指標者,保險人應依該指標處理方式不予支付。 前項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由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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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