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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十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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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