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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31條

財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依據當年度國民生產毛額,概估全國當年收 入,及國家總預算之編列情形,預估戰時可資轉用於軍事之財力,完成戰 費籌措。 戰費需求之軍事動員部分由國防部提出,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備用性部分 ,由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依戰時預算轉換作業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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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