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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42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醫療機構設施狀況及醫事人員,辦理調查 、登記及編組等準備事項,並完成臨時醫療院所之開設及疏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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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