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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44條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因應戰時全民防衛動員體系有效配合國軍防衛 作戰,應針對各分類計畫,依相關法令或以契約方式實施必要之演訓,其 需實員參演時,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軍、民防、消防、衛生機關及 緊急醫療機關支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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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