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該法規規範申請購買、租用或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其家庭收入需符合一定標準,以確保住宅資源公平合理分配給有需要且符合資格的對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12-31・共 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八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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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 │ │ │
│宅類別│ │ │ │
│ \ │ │ │ │
│家庭平│出售及貸│出 租│ │
│均年所│款自建部│部 分│備 註│
│得 │分 │ │ │
│ \ │ │ │ │
│ 地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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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八五萬元│五十萬│一 臺灣省省轄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
│ │以下 │元以下│ 比照高雄市標準,台北縣縣轄市│
├───┼────┼───┤ 得比照台北市標準辦理。 │
│台北市│一三八萬│八八萬│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元以下 │元以下│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承購戶│
├───┼────┼───┤ ,辦理國民住宅貸款者,比照本│
│高雄市│一○五萬│六七萬│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 │元以下 │元以下│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申請人│
│ │ │ │ ,比照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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