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該法規規範申請購買、租用或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其家庭收入需符合一定標準,以確保住宅資源公平分配給有需要的對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2-31・共 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茲依據國民住宅條例
第二條訂定八十九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
象家庭收入標準如左:
八十九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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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類別│出售及貸│出租部分│備 註│
│家庭平均年所│款自建部│ │ │
│得地區 │分 │ │ │
├──────┼────┼────┼─────────────┤
│臺灣省 │九十四萬│五十四萬│一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
│ │元以下 │元以下 │ 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台│
├──────┼────┼────┤ 北縣縣轄市得比照台北市│
│台北市 │一百四十│八十九萬│ 標準辦理。 │
│ │萬元以下│元以下 │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
│ │ │ │ 辦理。 │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
│高雄市 │一百零九│六十五萬│ 承購戶,辦理國民住宅貸│
│ │萬元以下│元以下 │ 款者,比照本標準出售部│
│ │ │ │ 分辦理。 │
│ │ │ │四 輔助人民貸款本自購住宅│
│ │ │ │ 之申請人,比照標準出售│
│ │ │ │ 部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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