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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申請購買、租用或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其家庭收入需符合一定標準,以確保住宅資源公平分配給有需要的對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2-31・共 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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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訂定八十九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 象家庭收入標準如左: 八十九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 │國民住宅類別│出售及貸│出租部分│備 註│ │家庭平均年所│款自建部│ │ │ │得地區 │分 │ │ │ ├──────┼────┼────┼─────────────┤ │臺灣省 │九十四萬│五十四萬│一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 │ │元以下 │元以下 │ 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台│ ├──────┼────┼────┤ 北縣縣轄市得比照台北市│ │台北市 │一百四十│八十九萬│ 標準辦理。 │ │ │萬元以下│元以下 │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 │ │ │ │ 辦理。 │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 │高雄市 │一百零九│六十五萬│ 承購戶,辦理國民住宅貸│ │ │萬元以下│元以下 │ 款者,比照本標準出售部│ │ │ │ │ 分辦理。 │ │ │ │ │四 輔助人民貸款本自購住宅│ │ │ │ │ 之申請人,比照標準出售│ │ │ │ │ 部分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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