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該法規規範申請購買、租用或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的家庭收入標準,目的是確保符合資格者能申請相關住宅補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12-31・共 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八十八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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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家庭平均│國民│出售及│出租 │ │
│ │年所得 │住宅│貸款自│ │備 註│
│區│(新台幣)│類別│建部分│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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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九十八│五十八│一 臺灣省省轄市及高雄縣│
│ │萬元以│萬元以│ 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
│ │下 │下 │ 準,台北縣縣轄市得比│
├─────────┼───┼───┤ 照台北市標準辦理。 │
│台北市 │一百四│九十六│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標│
│ │十六萬│萬元以│ 準辦理。 │
│ │元以下│下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
├─────────┼───┼───│ 之承購戶,辦理國民住│
│高雄市 │一百零│六十四│ 宅貸款者,比照本標準│
│ │五萬元│萬元以│ 出售部分辦理。 │
│ │以下 │下 │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 │ │ │ 之申請人,比照本標準│
│ │ │ │ 出售部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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