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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公共衛生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相關文件、資料,報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期間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公共衛生師停業後申請復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第一項報請備查及第二項復業之申請程序,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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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公共衛生師證書時,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第3條公共衛生師證書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毀損者並檢附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第5條公共衛生師公會於其章程修正、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異動時,應送中央或所在地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並分…第6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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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