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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38條

第 五 章 附則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公共衛生師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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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9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0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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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