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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2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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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