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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條

本會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會施政計畫之研擬彙編事項及其他綜合企劃事項。 三、關於本會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本會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住宅政策及福利事項有關文獻資料之蒐集、研析事項。 六、關於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互助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年度運用方 針及計畫之編擬事項。 七、關於基金資金之籌措、調度、運用、管理及稽核事項。 八、關於基金向行庫融資或透支之利率、契約之協調、研擬事項。 九、關於基金之票據、有價證券及各類存單等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基金財務出納事項。 十一、關於各項本會管有基金費用撥付事項。 十二、關於對各行庫有關代辦業務定期與不定期之帳務查訪、稽核及債權 維護事項。 十三、關於對各行庫個案融資案件之處理及貼補融資利息、透支利息及代 辦業務手續費之審核、簽撥事項。 十四、關於對各申請貸款戶核撥資料之登錄及編製事項。 十五、關於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編製事項。 十六、關於本會資訊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本會委員會議資料之整備、擬議事項。 十八、不屬各組室業務之綜合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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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