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7條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第 四 章 會報
本會年終應舉行工作檢討會報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之。
AI 白話解釋

「會報」的其他條文

第16條本會工作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執行秘書隨時召集之。
← 第16條看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