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 第4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4條
基金管理機關得委託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提供退撫儲金投資顧問服務。 前項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依所在國合法設立登記營業且合於經營資產管理及投資顧問之機構。 三、所管理之基金資產或受託資產,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億元。 四、歷史運作實績三年以上。 五、如為國外機構,須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