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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第8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8條
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投資國內外上市或上櫃權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投資國內外受益憑證。 五、投資其他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退撫儲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退撫儲金之投資運用,應訂定相關運用及交易規定、作業處理程序,報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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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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