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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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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