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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第40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 公務人員於知悉機關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虞,或機關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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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與建議」的其他條文
第41條
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第42條
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有重大災害或死亡時,應通報保訓會。前項所稱重…
← 第39條
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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