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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4條

第 五 章 監督與檢查
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應辦理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實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 遇有突發、重大危急或其他必要狀況,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執行職務之工作場所、機具設備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得實施專案抽查。 前二項定期及專案抽查作業,應作成報告並提出改善期限及建議作為,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主管機關已組成諮詢會,報告應提交諮詢會,研議改善措施建議後,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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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與檢查」的其他條文

第43條為落實執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各機關防護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自我檢查執行情形…第45條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上級機關查核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應通報保訓會並要求其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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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