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第4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4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口試與外語口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