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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 第15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5條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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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3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
第4條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
第5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
第6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七十分以…
第7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
第8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
第9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第10條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
第11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
第12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
第13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
第16條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
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
第19條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
第20條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21條
派用人員之考成,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22條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得由各機關參照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23條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24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2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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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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