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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3條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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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