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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受訓人員權益
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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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