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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訓練管理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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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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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