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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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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