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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會每三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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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考試院,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第3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二、關於公務人…第4條本會設業務組及稽察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各款業務。第5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第6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7條本會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由考試院派員兼辦之。第8條第六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第9條本會得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為顧問,聘期二年;其遴聘辦法另定之。第10條本會委員、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第12條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第1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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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