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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規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聘請顧問的資格、遴選程序、聘期及相關事項,以確保顧問提供專業意見,協助基金有效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9-25・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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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顧問七人至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經濟、財務管理、金融、保險、企業管理、證券投資、會計等專家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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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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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顧問得應邀列席本會委員會議,並得應本會之委託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及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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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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