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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13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3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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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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