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13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3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第12條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14條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第15條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
← 第12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