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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93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93條
第 六 章 附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 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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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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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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