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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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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