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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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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10條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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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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